物 業 業 主
問 10: 房 協 在 計 算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及 補 助 津 貼 時 , 業 主 自 住 的 物 業 與 其 直 系 親 屬 所 佔 住 的 物 業 均 一 視 同 仁 。 房 協 如 何 界 定 直 系 親 屬 ?
答 : 根
據 現 行 的 物 業 收 購 準 則 , 房 協 在 計 算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時 , 業 主 的 直 系 親 屬 指
父 母 、 子 女 、 受 供 養 的 兄 弟 姐 妹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 孫 / 孫 女 、 外 孫 /
外 孫 女 、 繼 父 母 、 配 偶 的 父 母 及 配 偶 的 繼 父 母 。 每 位 自
住 業 主 * 最 多 可 獲 三 個 單 位 的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
* " 自 住 業 主 " 是 指 以 其 物 業 用
作 自 用 , 並 以 此 物 業 作 為 其 唯 一 居 所 的 業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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