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27/11/2023

房協推出加強措施打擊濫用公屋  優化「富戶政策」 確保善用資源

香港房屋協會(房協)秉持資源為用的信念,致力確保有效善用公屋資源。因應社會對公屋的需求殷切,房協將採取一系列措施,加強打擊濫用公屋,包括優化現行的「富戶政策」。有關加強打擊濫用公屋措施將於今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而優化「富戶政策」措施則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實施。房協已於十月在轄下所有出租屋邨張貼通告,以及發信通知已簽署附有「富戶政策」條款租約的租戶。

房協總監(物業管理)潘源舫表示:「公共房屋是珍貴的社會資源,房協有責任確保公屋資源得以公平及合理地編配予有逼切需要的市民。經檢討後,有關措施將集中兩方面,分短、中、長期三個階段實施。短期措施主要即時提升打擊濫用公屋的力度,例如縮短丟空或非持續居住的期限、因違規被終止租約人士五年內不能重新申請公屋等。中期措施包括擴大『富戶政策』涵蓋的租戶、富戶需要更頻密申報是否擁有物業及持續居於單位,以及授權房協向政府部門及公/私營機構查核租戶資料等。房協長遠會研究將『富戶政策』擴展至轄下所有租戶。」

房協目前轄下共有約三萬個出租屋邨單位。分三個階段實施的十項措施如下:

加強打擊濫用公屋措施 (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適用於房協轄下所有出租屋邨)

  1. 房協轄下出租屋邨的租戶若丟空或非經常持續居住於單位,會被視為濫用公屋。由十二月一日起,非經常持續居住的定義將修訂為三個月。
  2. 因為未能符合「轉換戶主政策」或在「富戶政策」下須遷出單位的租戶,若有暫時住屋需要,可向房協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在新措施下,暫居期上限將由現時十二個月縮短至四個月。暫居期間房協亦不會重新評估其資格。
  3. 在新措施下,因作出虛假陳述、違反租約條款等而被終止租約的房協前公屋租戶及其在租約內已年滿十八歲的家庭成員,由終止租約翌日起計五年內會被禁止再次申請公共房屋。如申請者家庭仍未清繳之前出租單位的欠租,亦不可透過公屋申請獲編配公屋。房協亦會將上述有關租戶資料通報香港房屋委員會,加強打擊濫用個案。
  4. 房協正與地政總署商討使用有關物業查冊系統的安排,將主動查核租戶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優化「富戶政策」 (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房協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實施「富戶政策」,要求有關租戶定期申報入息和資產,並有專責人員及「中央審核組」負責跟進及調查。一旦證實租戶濫用單位或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會被終止租約。

  1. 年四月一日起,房協將擴大現行「富戶政策」的涵蓋範圍至所有簽訂新租約的租戶,包括但不限於現有租戶因「轉換戶主」給配偶或透過「調遷單位」,例如因重建、寬敞、擠迫及「三代同堂長幼共聚居住計劃」等原因而簽訂的新租約。
  2. 申報安排亦有所修訂。根據現行政策,租戶住滿五年須申報戶主及所有家庭成員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住滿十年作第二次申報,其後須每兩年進行一次住宅物業、家庭入息及資產申報。在新措施下,所有已簽署附有「富戶政策」條款租約的租戶,由租約生效開始須每兩年申報戶主及所有家庭成員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若期間租戶家庭狀況有變,不論其居住年期,須每兩年申報住宅物業、資產及入息。
  3. 新增措施亦規定戶主及所有家庭成員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包括簽訂任何協議),必須於一個月內向房協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租戶必須遷出其單位。
  4. 在新措施下,租戶須每兩年申報有持續居於單位,並已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例如沒有將單位分租或轉租;沒有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或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等。
  5. 租戶須授權房協向政府部門及公營或私營機構查核租戶資料,確保租戶是否仍然符合居住資格。
  6. 長遠而言,房協會研究將「富戶政策」涵蓋至轄下所有出租屋邨住戶。

房協一直多管齊下監察租戶的居住情況,包括定期家訪、積極跟進舉報個案,並會優先處理較容易出現單位丟空及水電用量偏低的個案,長遠亦會將家訪管理系統數碼化,方便作出監察。

在調查方面,房協會將非辦公時間家訪安排恆常化,並已加強宣傳教育,增加舉報途徑,包括於房協網頁增設舉報懷疑濫用公屋的電子表格。

房協重申,如租戶被證實濫用公屋,拒絶申報或沒有申報,會被終止租約並要求遷出單位。若租戶於申報資料時故意作出虛假陳述,更有可能遭到檢控。房協就收回公屋單位設有上訴機制,租戶可於「遷出通知書」發出日期後起計十五天內向房協設立的相關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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